民间借贷能否约定利息
一、民间借贷是什么
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、公民与法人之间、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借贷。只要双方当事人意见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,因借贷产生的抵押相应有效,但利率不得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关利率。
根据《合同法》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:“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,民间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”。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》的有关规定:“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,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”。
二、民间借贷合同是否有效
根据《合同法》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:“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,民间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”。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》的有关规定:“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,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”。
三、民间借贷能否约定利息
首先,民间借贷可以是有偿(有息借款)也可以是无偿(无息借款)的,是否有偿(有息)由借贷双方约北京要账公司定。因此民间借贷可以约定利息。
其次,根据《合同法》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规定“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,视为不支付利息”,民间借贷只有双方事先在书面或口头协议中约定为有息借款,出借人才能要求借款人在还本时支付利息;否则,一律视为无息借款,出借人不得要求借款人支付利息。
再者,根据《合同法》第二百一北京催债十一条第二款规定“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,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”以及《若干意见》规定“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,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”,民间借贷不得超过央行基准贷款利率的四倍(包含利率本数),超过部分不受法律保护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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引用法条该文中引用法条,自2021年1月1日《民法典》生效后,更改为:[1] 《民法典》第六百八十条
呼伦贝尔市(Hulunbuir),内蒙古自治区下辖地级市,以境内呼伦湖和贝尔湖得名。地处东经115°31′~126°04′、北纬47°05′~53°20′之间。东邻黑龙江省,西、北与蒙古国、俄罗斯相接壤,是中俄蒙三国的交界地带,与俄罗斯、蒙古国有1733公里的边境线。呼伦贝尔市总面积26.2万平方公里,相当于山东省与江苏省两省面积之和。2001年10月10日撤盟设市,政府驻地海拉尔区。地区人类发展指数为高。2015年地区人均GDP(与常住人口相比计算)首次突破1万美元。2012年7月9日入选国家森林城市,2017年12月当选中国十佳冰雪旅游城市。市境内的呼伦贝尔草原是世界四大草原之一,被称为世界上最好的草原,是全国旅游二十胜景之一。有8个国家级一、二类通商口岸,其中满洲里口岸是中国最大的陆路口岸。呼伦贝尔是一片黄金区域,素有“北国碧玉”、“绿色净土”之称。总面积26.2万平方公里,占中国版图的1/40,相当于山东、江苏两省面积之和。境内大兴安岭森林面积12万平方公里,呼伦贝尔草原面积8万平方公里,有3000多条河流、500多个湖泊,有1600多种植物、500多种动物,有3000余万亩耕地、1800多万头(匹、只)牲畜。市境内的呼伦贝尔草原是世界四大草原之一,被称为世界上最好的草原,是全国旅游二十胜景之一。